释义 |
法律分析: 督办的职能:负责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督查督办的协调检查指导;承担督促检查中央党、政、军各部门和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的职责;督查督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对地方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局业务司(室)的督办工作;承办信访督查专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的工作。 法律依据: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督查督办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铜有关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