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法律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