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通知对方的方式,例如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通知对方撤销赠与;或者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例如符合可撤销的情形的,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