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以及家庭接生员实施非家庭接生医疗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涉及重大损害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结语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如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等。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患者健康和社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涉及造成严重伤害、传播传染病、使用假药劣药等情况的非法行医者。此外,再次非法行医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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