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应的复印件;2、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3、申请人户口所属的村委或者居委会证明。当事人应当拿以上材料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