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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的调解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费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只需要进行技术处理。如前分析,作为促调息讼的经济杠杆必须具有可分割性。
    法律咨询:
    您好,法院调解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师解答: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知识:
    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杠杆作用
    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与迟延履行金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法这一规定目的显然是为了促进当事人主动执行生效判决,服判息讼,但是,司法实践证明这一立法意图不仅没有实现,反而成为推动执行调解和解的障碍。主要原因是这一规定为制裁拒绝迟延执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太低,而且针对迟延执行非金钱义务内容的判决、裁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非市场因素,而且申请贷款的附加成本太高,而且金融业门槛过高实际上将中小型民营企业及公民个人排斥在融资对象之外,使得许多债务人普遍都在寻求银行外的资金筹措途径,但我国金融体制又排斥企业拆解等正常途径。于是,“拖欠”“占用应付他人款项”成了许多债务人不正当的“融资”方式,这其中的“拖欠”“占用应付他人款项”既包括商业行为,也包括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定债务。本来在司法体制是可以堵住这一漏洞,但是,由于上述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只是“加倍”(就是比正常银行利息多一倍)而已,而我国多年来的银行利率普遍偏低,一倍的罚息对债务人来说几乎是隔靴搔痒,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而且权衡迟延执行的罚息与融资艰难及成本,债务人的天平自然倾向于选择迟延执行,甚至根本不主动执行。这也就是多年来,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谈话与调解少有绩效的根本原因。
    至于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由于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很少看见有具体执行的情况,至少笔者从业十四年还没有看见非金钱义务的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遭到“迟延履行金”处罚的情况。
    生效判决执行不力,“司法白条”泛滥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体制目前难以愈合的痼疾,也是我国司法工作者长期萦绕在心中的永久“伤痛”与“耻辱”。建立执行环节的促调息讼的激励机制比起其他环节更加急迫。在可资利用的激励杠杠中,我们除了前面已经分析的两个经济杠杠外,尤其不能忽视强制执行环节特有的激励机制——迟延执行的惩戒性罚息与迟延履行金的运用。但是,如前所述,目前这一制度不能发挥激励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门槛太低或不具备可操作性标准。对金钱债务的惩戒性罚息应大幅度提高,而对非金钱性债务要明确迟延履行金的标准
    一、教唆犯的概念是什么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即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在理解教唆犯的概念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理解“教唆”一词。“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而作为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他人”,其范围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对象的“他人”。且“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因而,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教唆犯可定义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
    教唆犯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1、以教唆方式为标准,教唆犯可分为直接教唆犯和间接教唆犯;
    2、以教唆犯人数为标准,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
    3、以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犯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共犯教唆犯指被教唆人故意实施被教唆之犯罪犯罪,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的情形。非共犯教唆犯则相反,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犯。此种划分在研究教唆犯的停止形态问题上有重要意义);
    3、以教唆犯所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性教唆犯与概然性教唆犯;以教唆的停止状态为标准,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以及预备犯。
    二、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三、举动犯的概念是什么?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就完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经着手即告完成。行为犯的一种。在这类犯罪中,只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自动中止与犯罪既遂之分,而没有犯罪未遂和实行阶段自动中止存在的可能。在中国刑法中,学者们认为像罪中的策动叛变罪、策动叛乱罪宣传煽动罪等,以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等,都属于这类犯罪。
    举动犯与行为犯在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是既遂的形态,如果是犯罪未遂的犯罪行为,
    是不能够归类为举动犯或者是行为犯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介于举动犯与行为犯之间,有所关联又有所区别的,需要有法院进行去调查取证,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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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8 1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