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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应对
释义
    受托支付不应绝对化,应尽量引导贷款人实事求是地填写贷款用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新还旧”时,银行有义务明确告知保证人贷款的实际用途
    案例介绍2015年2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后因担保资产不足未获批准。王某找到远房亲戚谢某,商谈好后共同前往银行申请贷款。谢某以自身名义并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拨付后立即转账至王某账户。2016年2月,该笔贷款到期,谢某无力偿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谢某称该银行客户经理与王某串通,诱骗其以自身名义贷款。谢某提供了一份他和王某签订的假合同作为证据,表示该合同是为了骗取贷款而由客户经理与王某共同虚构的,实际并无此事,因此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贷款用途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影响合同主体要件的有效性。当事人以贷款用途不真实为由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不成立。而后,谢某提出以贷款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王某阻止并称自愿承担债务,最终双方和解结案。
    法理分析虚构贷款用途,损失难以避免。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基于当前的审判实践,在民事审判中提出虚构贷款用途的合同问题,贷款合同仅会因存在欺诈情形成为可撤销合同,银行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会选择追认该合同有效。有些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贷款人,经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将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287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可见,贷款人一旦被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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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