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审批权,根据土地类型和大小不同,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征地审批权限为: <1。国务院批准征用1000亩以上耕地和2000亩以上其他国家建设用地。”“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指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用地10亩以下”包括耕地3亩以下、其他用地1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即耕地3亩以上、其他用地1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三。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用,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