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辩护人资格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辩护人的角色与特征,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经法院许可的公民。辩护人的职责是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辩护人并非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他们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无权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诉讼。辩护人的资格取决于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一旦被告人不再需要其辩护,辩护人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法律分析 以下人员均可以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 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一、刑事诉讼辩护人的特征 1、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权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 3、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宗旨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不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1、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结语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职责,但不是诉讼主体。辩护人的参加诉讼是为了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具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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