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拿调解书去过户还用被告吗 |
释义 | 不会被告 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书也是同具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房屋产权的话,如果有法院的调解书,那么久可以直接过户,调解书、判决书都是确权的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房屋产权变更需要所有人签字,但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强制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二、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 三、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四、继承人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生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势必导致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因此,不必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与继承不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但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转移。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当然地取得物权; 五、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发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对这类物权变动,不以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作为权利人是否取得物权的要件,在法定原因发生时及时认定所有权转移。因此,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强制过户,不需要产权所有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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