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禁捕鱼规定下的违规处罚措施
释义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捕捞水产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将面临刑事处罚或罚款。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违规行为将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标准根据不同违规行为而定,包括毒鱼、炸鱼、敲(舟古)作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擅自捕捞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使用鱼鹰捕鱼以及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法律分析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结语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或罚款。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毒鱼、炸鱼、敲(舟古)作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同时,对于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动物、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使用鱼鹰捕鱼以及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罚款。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6/18 7: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