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都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第三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