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私立教育用地的性质为教育用地,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年限为50年。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