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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金缴费年限怎么算
释义
    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怎么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上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视作已经缴费的年限。因为职工没有缴费,也就不存在计算缴费基数的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
    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按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计算的,计算公示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1%;
    2、过渡性养老金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实际缴费,个人账户没有储存额,也就那样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了公平,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重庆市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4%(计算系数)。
    二、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什么意思
    缴费年限其主要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纳年限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养老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简单一点解释,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当年没交社保,但是国家也当做你们交过了。如今养老金的发放就是按照你的缴纳总额和缴纳年限来计算的,所以视同缴费期间实际上是没有缴费的。也就是说视同缴费年限当中的缴的不是费,而是缴纳了年限。
    举个例子,你的视同缴费年限的4年零4个月,而你实际社保只缴交了11年,那么你现在的缴费年限就是15年4个月(实缴11年+视同4年4个月),等到了退休年龄你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三、各类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1、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3年元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3、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
    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4、转制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该单位转制前期间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5、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在2014年9月底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6、军队退役人员
    2012年6月底前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四、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答:广州市原固定职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按照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和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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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2: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