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