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 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应提供多种途径来保障公众参与,具体而言包括:通过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民意调 查和民意反映制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 所谓民意调查制度,是指决策主体运用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普通公民的利益需求和建议,了解普通公民对决策行为和绩效的评价,根据公民利益需求和价值偏好制定决策方案,根据公民对决策行为与绩效的满意度调整决策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列席会议等。 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消极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