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担保退费问题 |
释义 | 财产保全担保费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应退还给当事人,而申请费则不会退还。财产保全需具备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等条件,且案件需有给付内容、行为可能导致执行困难。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未责令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在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会涉及到两种费用,即申请费和担保费,其中申请费是必须要支付的,而担保费则在法院要求提供的时候才需要支付。那么在案件审判后这个财产保全担保退费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财产保全担保退费吗 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费,其性质就视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因此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当然应该退还给当事人,但如果是其中的申请费,那么就不会被退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财产保全的保证金应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同步,故财产保全裁定失效时,保证金就应退还,也就是担保金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始时退还。 二、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财产保全担保费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始时退还。因此,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费,案件审理完结后应当退还给当事人。然而,申请费则不会被退还。在交通诉讼财产保全中,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如情况紧急、申请人提供担保等。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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