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自住住房;     3、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离退休的职工;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     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7、出境定居;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9、家庭生活困难。     提取的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然后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最后选择服务网点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