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保的重疾险并非传统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而是由相互保会员间互助共济的方式进行保障。因此,相互保并不是一个传统的保险公司,其是否具备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稳定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条: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补偿的商业性活动。 2.《相互保理论》:相互保是指由相互保会员之间相互帮助的共济保险制度,以解决会员生活中所遇到的意外风险问题。 3.《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相互保的重疾险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保障形式和运作机制,其是否具备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稳定性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为被保险人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