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的不同有: 1、担保物种类不同;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一、强制执行中多债权人对执行价款的受偿顺序是什么呢 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担保物权人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人是在担保这种法律关系下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人。担保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其他难以实现债权的情形,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到期若无法实现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是和担保人、债务人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群体。 三、担保物权合同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所谓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能够履行,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并不会转移财产的占有。最典型的物权担保方式就是买房时的房产抵押,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同时向银行借款并以房产作为抵押,房子依然由购房者占有,但如果购房者违约不偿还借款,银行有权将房产出售并优先用售房款偿还银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