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如果被告人认为其主观故意或动机与职务无关,可以进行辩护。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涉及职务,且其犯罪行为的特定方式、手段等是与职务有关的,那么该被告人不得以主观故意与职务无关为由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被迫、被诱、被教唆、被应承、被误解等理由为自己开脱,经查明不足以排除其犯罪事实的,不得认定为无罪。”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对于被告人认为自己的主观故意与职务无关进行辩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犯罪行为与职务相关,那么该辩护理由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