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域共青团改革做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县域共青团基层组织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共青团合水县委结合试点改革确定的4方面10项举措,从细处着眼,从小处着手,从实处着力,有力有序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县委深改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共青团改革工作,将试点改革细化为4个方面27项重点任务,团县委结合县情实际,探索建立了“月清单、季督查”工作机制(每月初团县委向基层团组织下发共青团试点改革及基层团建重点任务清单、每季度结合党建督查开展1次基层团建督查),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要求、推进措施、完成时限,使改革工作实现了由“随意性”向“统筹性”转变,由“无绪”向“有序”推进。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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