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张三朋友因为做工程向人家借钱,做了担保,现在钱还不上,人家起诉了。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只要李四本人没有在前述借条上签字担保,张三为其战友借款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李四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三的债务系担保所负债务,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不是为了您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借款也是用于其战友所做的工程,没有用于夫妻的生产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无需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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