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规定的内容概述 |
| 释义 | 我国对大部分企业类型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制,采用认缴制和发起设立方式。公司可以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实缴前不得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我国对于大部分类型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且对于发起设立的公司实行认缴制,出资后并不需要验资。公司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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