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已经办理房产证或已经收房无事的话,对业主没有影响的。未办理房产证者可起诉,如未收房则起诉收房或退回购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法;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法及总价款、付款方法、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置方法;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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