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怎么认定 |
释义 |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可以这样认定:当事人是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按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应当是担保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是担保借款人的债务履行,只有当事人有为债务人担保的意思,当事人就可以认定为担保人。 一、担保人做担保时需注意什么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或者买卖合同中提供担保,又称为“保证人”,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第一,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为反担保是依附担保而存在的;第二,债务人或除了债务人的其他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第三,只有在担保人给债务人提供抵押、保证、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四,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依法是要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就应当办理相关的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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