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车辆登记证书是可以去补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车主需携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当场办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