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手后之前送的财产不能收回。但是应遵循以下原则: 1、恋爱中的正常费用,一般不予退还,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订婚仪式送礼所花的钱,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消耗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产,可算是正常的赠与关系。如果一方给对方的财产数量少,价值小,一般不允许返还。 3、赠与物性质特殊的,具体分析: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果收受财产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分手费等纠纷属于双方自愿行为的结果,如果必须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