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包括 |
释义 | 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包括: 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4、关于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个人信息之隐私; 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8、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 隐私权包含哪些内容: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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