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主一房多卖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商品房作为房地产,必须登记其所有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求。所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已合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其他买受人不能主张其权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让房屋,其他买受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买受人可以依法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只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权未转让,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