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情况 |
释义 | 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情况如下: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死刑复核的流程为: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综上所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实我国有一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而最终却不一定就会执行死刑,还有可能出现改判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实之后也是可以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