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的监督管理是怎样的 |
释义 |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处理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管辖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二、相关认定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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