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三、交通事故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交通事故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提起上诉     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交通事故诉讼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