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章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章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章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章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