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产生背景、设立依据、业务范围、从业资格、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国际地位上都有不同。相比较而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更强,工作人员具备律师资格,能办理各项法律事务。而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律师资格,只能办理民事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