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认定共同生活 |
释义 |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 有以下任一情形就可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3、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4、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综上所述,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共有,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相互继承,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共有人共同偿还。法律上的共同生活是指双方未婚而同居或者一方已经结婚,与其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等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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