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城管对噪音扰民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2、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方面,一旦发现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采取利诱、欺诈等手段非法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白天噪音扰民标准具体如下: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