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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