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合同成立无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以虚假表示或隐藏行为实施的行为无效;以欺诈手段实施的行为可被撤销;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含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拓展延伸 合同成立的无效情况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无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合同的订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二是当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即合同的订立存在恶意或不公平的情况;三是当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公序良俗,即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道德风尚;四是当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错误或误导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成立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结语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涉及以下情况,则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或隐藏的行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合同成立的无效情况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在这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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