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高院判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成”的性质 |
释义 | 【裁判要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是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强制行为,也应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程序,依法作出。 关于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的性质,是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指令有关部门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不能够直接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人民政府的“责令”活动,并非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行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彬,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民,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增卫,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滨,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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