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 |
| 释义 | 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国外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并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具有民族歧视性; 7、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者产地;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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