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中的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写 |
释义 | 协议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协议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国家的有关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只要积极的遵循有关的规定就可以合理的处置,但是问题的关键就是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一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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