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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
释义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本条例所称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服务。
    法律依据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邮政法》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既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邮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业务范围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出发,《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根据这一规定,结合《邮政法》其他条文,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
     (一)信件、单件重量5千克以内(包括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10千克以内(包括10千克)的包裹的平常邮件寄递、给据邮件(保价、挂号邮件)寄递,但不包括邮政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在原邮政企业开办的快递包裹、国内小包业务及速递物流公司开办的经济快递业务基础上,整合形成的快递包裹业务,由于不符合《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基本特征,也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
     (二)邮政汇兑。由于邮政汇兑是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金融服务,而且邮政企业拥有点多面广的优势,《邮政法》将邮政汇兑规定为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所有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汇兑服务。
     停止或者限制办理的监督管理制度
     邮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开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并保持提供服务的持续性。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不可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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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8 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