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总公司为扩展 经营范围 会成立一个 分公司 ,但对于主要打理分公司的负责人,他负责分公司的管理活动只是属于岗位上的内容,并且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才得以经营的,所以说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人,只是一个职员,而分公司的法人跟总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