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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的溯及力
释义
    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有溯及力的,从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一、法律删去伪造变造婚姻登记无效了吗
    《民法典》的确是删去了伪造,变造的婚姻登记无效的内容。现在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的本质特征就是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法律后果。
    二、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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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14: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