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