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协议离婚的,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2、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     4、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     5、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