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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否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释义
    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中可以了解,对于这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通常在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时候,往往是会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一、有哪些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是怎样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执行刑期最少不低于十三年。在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两年之内是不可以减刑的,两年之后明显的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就是可以将刑期改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大表现可以减到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经过减刑是至少不能少于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个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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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1:2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