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不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
释义 | 个人需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选择年度内由企业办理专项扣除,或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扣除。 法律分析 个人一般不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纳税人一般需要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拓展延伸 免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申请流程 申请免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流程相对简单。首先,您需要准备一份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您的个人情况以及为什么希望免除提交资料的要求。然后,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税务部门或机构,通常是税务局或财政局。接下来,您可能需要参加一次面谈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部门对您的申请进行评估。最后,税务部门将根据您的个人情况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决定是否批准您的免除请求。请注意,申请免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并不保证成功,具体结果将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评估和决策。 结语 个人一般不可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可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或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请免除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流程相对简单,但具体结果仍需税务部门评估决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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