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小区电动车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域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谐和,并应契合环境维护和防火平安的请求。 2、小区电动车充电站的规划宜充沛应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备,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及防洪设备、进出站道路停止合理。规划、统筹布置。 3、城区内的电动车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穿插路口和交通忙碌路段左近。 4、小区电动车充电站与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平安间隔。 5、小区电动车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风险的中央,当与有爆炸或火灾风险的建筑毗邻时,应契合有关规则。 6、小区电动车充电站不宜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7、小区电动车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猛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某些可能发作严重湿润天气的区域,应具有对空气湿度监测和处置的设备和手腕。 充电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